(2015)呼刑减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罪犯张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427号罪犯张瑞,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商都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日作出(2004)阿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瑞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30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6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19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阿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9日交付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2012年7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24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监狱2015年1月29日以罪犯张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监狱认为,罪犯张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4月、8月,2013年1月、6月、11月,2014年4月连续记功6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瑞辰审 判 员 杨利民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晓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