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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谢欣、孙筑萍与胡俊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欣,孙筑萍,胡俊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谢欣,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仡佬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孙筑萍,女,194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俊泽(曾用名谢海天),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欣、孙筑萍与被告胡俊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