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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亚兰与黄晓堂、戴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兰,黄晓堂,戴超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4012号原告:赵亚兰,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堂,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戴超锋,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兰与被告黄晓堂、戴超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亚兰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亚兰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亚兰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