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085号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郭猛镇双新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立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凤,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29号11幢。法定代表人马如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志,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70元,减半收取68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835元,由原告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德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