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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范云兰与天津企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云兰,天津企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24号原告范云兰,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成武县孙寺镇刘庄行政村玉堂村25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508123021。委托代理人孟凡波,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企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101。法定代表人黄丽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方,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云兰诉被告天津企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范云兰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胡 浩人民陪审员 刘国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振速 录 员 刘宏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