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塘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远秋抢劫罪,陈远秋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塘刑初字第71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远秋。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因吸毒、盗窃被行政拘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4)第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远秋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2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2014年12月3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远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陈远秋在从芦台至塘沽的一辆公交车内,用刀片将被害人张××裤子的右后口袋划破,从中盗窃人民币400元,被发现后跳车逃跑,张××等人遂对被告人陈远秋进行追赶,被告人陈远秋持刀对追赶的张××进行威胁,后被告人陈远秋为逃避抓捕,非法进入被害人王××居住的延安里×栋×门×号,并躲避在室内衣柜中。张××报警后,被告人陈远秋随即被民警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远秋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数罪并罚。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远秋辩称,被告人陈远秋没有持刀威胁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陈远秋在由天津市宁河县芦台开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的一辆公交车内,使用刀片将乘客张××裤子的右后口袋划破,盗窃张××人民币400元,被发现后跳车逃跑,被害人张××等人遂下车进行追赶,期间,被告人陈远秋为抗拒抓捕,持刀对追赶的张××进行威胁,后被告人陈远秋为逃避抓捕,又非法进入被害人王××居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延安里×栋×门×号房间,并躲避在室内的衣柜中。公安机关接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远秋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张××报警后,民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延安里×栋×门×号房间的衣柜中将陈远秋抓获的情况。2.被害人张××陈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10时许,与周××、高××乘坐由芦台至塘沽的公交车,途中发现裤子右后口袋被划破,400元现金被偷了,张××报警后,见一名男子从车窗跳下车跑了,张××和周××、高××就下车去追赶,在距这名男子二三米时,这名男子回身向张××走过来,右手拿着一把弹簧刀,左手拿着钱,冲张××说给你钱,张××害怕,就往后退,这名男子又向南跑到延安里小区,从10栋2门就往楼上跑,张××没敢再追,就守在楼门口等警察。期间,这名男子换了一件橙色的衣服,由顶楼楼道的窗户钻出来爬上旁边一家住户的阳台,进入了这家住户的房间。警察来到现场后,从房主那里拿来钥匙,进入房间抓获了这名男子。3.被害人王××陈述,证实王××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8月租住在延安里×栋×门×号,2014年8月12日,王××的家人都外出了,中午,王××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家里进人了,王××就回到居住的小区,见楼下有警察,警察从王××处拿走钥匙进入王××家,从王××家带走一名男子。4.证人周××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张××陈述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高××证言,证实与张××、周××共同将偷钱的男子追至延安里10栋2门,偷钱的男子跑上楼,张××说偷钱的男子有匕首,就没敢继续往楼上追,守在楼门口等警察。期间,这名男子换了一件橙色的衣服,由顶楼楼道的窗户钻出来爬上旁边一家住户的阳台,进入了这家住户的房间。警察来到现场后,从房主那里拿来钥匙,进入房间抓获了这名男子。6.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张××辨认,指认出陈远秋就是盗窃张××现金的男子;经证人周××辨认,指认出陈远秋就是盗窃张××现金的男子;经证人高××辨认,指认出陈远秋就是盗窃张××现金的男子。7.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远秋作案时穿着的衣服、使用的工具、携带的背包、注射器、弹簧刀及躲藏地点等情况。8.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张××穿着的裤子右后口袋附近被划破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延安里10栋2门6楼楼道内查获被告人陈远秋藏匿的犯罪工具等物品的情况。9.扣押清单,证实对查获的刀片1个、弹簧刀1把、注射器1个已依法扣押的情况。10.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扣押的弹簧刀1把为管制刀具。11.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远秋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毒品呈阳性。12.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远秋曾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罚的情况。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远秋的基本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远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远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足以证明被告人陈远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被失主发觉而跳车逃离公共交通工具,在失主紧紧追赶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以凶器相威胁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人陈远秋的行为符合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陈远秋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远秋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不思悔改,又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远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所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远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远秋退赔人民币4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世宏代理审判员  王晓妍人民陪审员  张万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