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史馥芹与行张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409号申请执行人史馥芹,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榜志,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榜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榜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榜志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