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南平市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闽电机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翁义春,杨月英,陈首都,张少清,汤福泉,魏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闽电机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翁义春,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月英,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首都,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少清,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福泉,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元辉,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关于南平市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建闽电机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翁义春、杨月英、陈首都、张少清、汤福泉、魏元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建闽电机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翁义春、杨月英、陈首都、张少清、汤福泉、魏元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