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诉雷某诉前财产保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被申请人雷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申请人雷某于2014年4月23日、2914年4月29日分二次在申请人处借得170万元、50万元共计220万元,并立下借据,用于资金周转。因有多起债务人起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出现转移财产的行为,故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华容县马鞍新区人民北路财富大楼的房屋第二、八层房屋(国土使用权证号为华国〈2014〉第0305-2号)、位于华容县城关镇黄湖村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125871)。申请人王某某自愿以相应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雷某名下的位于华容县马鞍新区人民北路财富大楼的房屋第二、八层房屋(国土使用权证号为华国〈2014〉第0305-2号)、位于华容县城关镇黄湖村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125871)。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冬冰审 判 员 杨友力人民陪审员 包 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