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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天津金汇商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立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汇商联置业有限公司,张立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天津金汇商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广贤路539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新,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波。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广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