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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莫伏增、莫爱青等与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伏增,莫爱青,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景园北区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7号原告莫伏增,男,1955年3月1日生,住林州市,原告莫爱青,女,1975年10月13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高中生,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青吉,公司经理。被告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景园北区项目部委托代理人杨恒吉,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伏增、莫爱青诉被告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景园北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言双方已和解解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和气解决了纠纷,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伏增、莫爱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9元,减半收取31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张润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