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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解新军、胡珍榕与刘敬超、佳音达(石家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新军,胡珍榕,刘敬超,佳音达(石家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解新军。申请人胡珍榕。被申请人刘敬超。被申请人佳音达(石家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新世纪钻石广场A座1710号。申请人解新军、胡珍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车主为被申请人佳音达(石家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冀A×××××号车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车主为被申请人佳音达(石家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冀A×××××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峰代理审判员  崔文晶代理审判员  张敬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