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河民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新军诉被执行人师志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军,师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军,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师志东,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新军诉被执行人师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永河民初字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新军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师志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新军劳务工资25000元。被执行人师志东于2015年2月16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1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