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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河民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新军诉被执行人师志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军,师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军,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师志东,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新军诉被执行人师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永河民初字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新军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师志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新军劳务工资25000元。被执行人师志东于2015年2月16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1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