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知)申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北京鼎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知)申字第75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435号和丰创意广场创庭楼E栋601室。法定代表人祝佳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鼎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0层1001。法定代表人龚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鼎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9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且遗漏重要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方面存有错误,无中生��,自由裁量。现申请再审,以纠正错误,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北京鼎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所提主张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 绥 先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 咏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侯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