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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审二民监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审二民监字第0002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马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凌海翠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锦民一终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马某某申请再审称,马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合伙关系,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李某某工程的赔与赚由马某某和李某某共同承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务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且被申请人提交的欠条多次自行填写和涂改,应认定为无效。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李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虽然申请再审人马某某主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之间为合伙关系,但却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李某某亦对此予以否认。结合申请再审人在一审庭审时主张被申请人在盘锦干活时为其拿了600元费用及案外人王某某因库伦防水工程不合格,扣除申请再审人其他工程款25000元,而在双方当事人书写收据时申请再审人并未说明的事实,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故申请再审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再审人主张欠条有多处涂改,应认定无效一节。本院认为,原审庭审中,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均出庭证明,被申请人李某某书写及涂改欠条时,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均在场并签字,上述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均无利害关系,故证人证实的事实应予以确认。由此,足以认定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对欠条的涂改及记载内容均予以认可,虽然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在原审时亦申请证人刘某、冯某出庭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合伙关系,但证人刘某证实双方当事人为合伙关系只是听申请再审人单方所说,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证人冯某在庭审中自认与申请再审人有亲属关系,故原审判决对证人刘某、冯某的证言未予采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马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帆代理审判员  郭慧峰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