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二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毅、薛培亮与薛培亮、袁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薛培亮,袁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1833号原告张毅。委托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培亮。被告袁丽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诉被告薛培亮、袁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5年2月15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对被告薛培亮、袁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张毅负担。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高红丽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旭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