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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高实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葛舒,周秋萍,佛山慧兰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银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小梅,孙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实,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徐海。原审第三人葛舒,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审第三人佛山慧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葛舒。原审第三人江苏银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法定代表人周秋萍。原审第三人张小梅,女,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审第三人周秋萍,女,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审第三人孙银,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上诉人高实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1月31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判员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