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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立龙与李龙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龙,李龙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杨立龙,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龙生,男,1962年出生,汉族,临泽县医院保安。原告杨立龙与被告李龙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立龙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立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杨立龙承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冬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