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登峰诉襄阳市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峰,襄阳市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222号原告张登峰,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65********。委托代理人张和声、王群,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066280-8。法定代表人杨学军,襄阳市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进军,襄阳市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张登峰诉被告襄阳市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登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登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长  张武英审判员  赵运国审判员  唐京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逢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