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姚永兰与刘银松、杨广琴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永兰,刘银松,杨广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诉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姚永兰,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银松,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广琴,女,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刘银松之妻。申请人姚永兰与被申请人刘银松、杨广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银松、杨广琴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银松、杨广琴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姚永兰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