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濠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濠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翠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