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文田与苏友善、苏善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田,苏友善,苏善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2311号原告:刘文田。委托代理人: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马娟,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友善。被告:苏善柳。原告刘文田为与被告苏友善、苏善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田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善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友善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田诉称:2014年4月16日,被告苏友善因需向原告借去人民币50000元,并亲自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苏善柳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贷双方约定该款于2016年4月16日之前归还。但被告苏友善因欠债过多去向不明,苏友善的房屋也被法院查封待拍卖,影响原告债权的履行,为此原告向被告苏友善主张有关权利,被告苏善柳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被告苏友善欠债过多出逃,已不能偿还原告债权,而且其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待拍卖状态,已威胁到原告债权的实现。故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苏友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苏善柳对被告苏友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友善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苏善柳辩称:其为其哥苏友善借款提供担保属实,要求宽限到2016年4月16日之前还清。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苏友善身份证、被告苏善柳协助查询户籍函、原告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原告和被告苏善柳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苏善柳无异议;被告苏友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苏友善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出借人的先履行行为不仅包括出借款项,也包括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允许借款合同关系持续存在。在本案出借方原告与被告苏友善虽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期,经本院审查,苏友善作为被告因其他债务涉诉标的额近四百万元,已进入执行程序,并对其房产采取司法拍卖执行措施,已资不抵债,故可以认定被告苏友善存在偿付债务能力不足的情形,对原告债权有不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已负有巨额债务,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故原告中止合同的履行要求被告苏友善提前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善柳在借条上担保人栏处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因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苏善柳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苏善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友善追偿。故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苏友善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文田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苏善柳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苏友善应归还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善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友善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苏友善负担、被告苏善柳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赵国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斐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