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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行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春光与永泰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春光,永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闽行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光,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彩云,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县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新贤,县长。委托代理人林鸿,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生,男,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黄春光因诉永泰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行初字第1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春光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春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航光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