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与童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曹辉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童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童桥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61836.1元,支付利息2509.72元(计算至2014年3月1日),从2014年2月1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倍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及未付利息复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4.5元、服务费8000元、执行费1112元。从2014年11月7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桥的银行存款81903.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4年11月7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