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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王建楚与王建楚、章如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62号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开发区。负责人钱唯一,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海,绍兴市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燕燕,绍兴市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楚。被告章如九。被告方灿仙。被告冯雨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诉被告王建楚、章如九、方灿仙、冯雨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建楚、章如九、方灿仙、冯雨珍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楚、章如九、方灿仙、冯雨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8元,依法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