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渡法民初字第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伟驰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与周永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伟驰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周永木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3051号原告重庆伟驰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李婷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永木,男,汉族,1956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驰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重庆伟驰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