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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毋敏娟与黄桂旺、陈八拖欠货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毋敏娟,黄桂旺,陈八,黄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毋敏娟,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黄桂喜,女,居民。系申请执行人毋敏娟的妻子。被执行人黄桂旺,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陈八,又名陈桂龙,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第三人黄观莲,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系被执行人陈八的妻子。被执行人陈八与第三人黄观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丽诚,女,农民。系陈八与黄观莲的女儿。本院在执行(1999)新法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毋敏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桂旺、陈八拖欠货款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八至今未履行本院(1999)新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因此,申请执行人毋敏娟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黄观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由于第三人黄观莲与被执行人陈八是夫妻关系,本院(1999)新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黄桂旺、陈八对申请执行人毋敏娟所欠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陈八与第三人黄观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黄观莲依法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黄观莲为本院(1999)新法执字第672号案的被执行人。黄观莲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毋敏娟清偿本院(1999)新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陈八所负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琼娇审 判 员  高振绍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紫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