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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汀执行字第1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丘启天与范艳梅、范钰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丘启天;范艳梅;范钰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汀执行字第1875-1号申请执行人丘启天,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艳梅,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钰昌,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汀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范艳梅、范钰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艳梅、范钰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范钰昌的配偶沈云英作为本院(2014)汀执行字第20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该案中可分配到被执行人范艳梅的房屋拍卖款208600元。因沈云英与范钰昌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范艳梅又是沈云英与范钰昌的女儿,沈云英所取得的收益可视为沈云英与范钰昌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沈云英与范钰昌还有共同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房屋一幢,本院并未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处置,范钰昌所负的债务可以用其夫妻共同部份财产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范钰昌配偶沈云英在本院(2014)汀执行字第209号案件中分配到的执行款人民币208600元,用以清偿(2011)汀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书中范钰昌所负担的债务(对丘启天负担的担保债务本金8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廖洪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