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商初字第00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王欣、华正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王欣,华正芳,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商初字第0064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2号。负责人沈毅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慧恒,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欣。被告华正芳。被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煌,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雨婷,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被告王欣、华正芳、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4元减半收取3157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67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 玉人民审判员 肖锦芳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