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刚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刚,男,1974年8月13日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未办理入户登记),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5月、2007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劳动教养三年、二年;200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8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30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赵刚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赵刚携带钳子、起子等工具来到汉台区万邦广场太白路七十二行餐厅门口,发现人行道上有一辆未加地锁的黄色新日牌电动车,赵刚强行扳开车头锁,推着电动车沿太白路向西离开。赵刚行至太白路翔龙大酒店门口时,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查获。破案后追回被盗电动车返还被害人。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色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6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抓获经过;2、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台公(西关)受案字(2014)6796号受案登记表;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证人季某某证言;5、辨认笔录;6、被盗车辆购车凭证;7、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汉区价认鉴(2014)151号关于对电动车的价格鉴定意见;8、照片;9、领条;10、本院(2012)汉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书;11、陕西省庄里监狱(2013)释字第198号释放证明书;12、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台公(西关)刑罚决字(2014)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3、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台公(西关)强戒决字(2014)2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4、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某社区证明;15、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西关派出所证明;16、被告人赵刚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刚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刚2012年8月2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先行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予以折抵。)二、作案工具起子、钳子各一把、钥匙一串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孙泺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