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建辉与翁武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辉,翁武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张建辉,女,生于1963年11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翁武魁,男,生于1965年1月7日,汉族,住址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辉诉被告翁武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翁武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张建辉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