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宋志英与王家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英,王家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宋志英,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向东,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家来,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75号,组织机构代码90870211-7。负责人肖仕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英与被告王家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志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志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宋志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交纳8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志英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