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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执裁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旺都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平市旺都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为,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平市旺都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吉真,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5287.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7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平市旺都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法人股吉林银行四平分行的30万元股权(实际为293085.24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债100万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平市旺都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法人股吉林银行四平分行的30万元股权(实际为293085.24元)转让到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