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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吴梅诉张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梅,张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吴梅,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宁国振,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东,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梅诉被告张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梅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吴梅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