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国超与山西茂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福来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超,山西茂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福来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张国超,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山西茂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72号。法定代表人赵祁中,总经理。被告山西福来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东方明珠6号、7号商铺1-2层。法定代表人王荣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超与被告山西茂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福来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国超负担。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