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泽与被告成都左敦贸易有限公司、郑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泽,成都左敦贸易有限公司,郑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许泽。被告成都左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396号。法定代表人黄玉。被告郑洪。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泽与被告成都左敦贸易有限公司、郑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泽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许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