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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司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司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杨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司某某,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司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