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司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司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杨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司某某,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司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