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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吴军权与魏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权,魏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吴军权。被告:魏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权诉被告魏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军权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