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吴军权与魏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权,魏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吴军权。被告:魏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权诉被告魏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军权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