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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548号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久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兴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董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博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