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月现,王乐章,李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李月现。被执行人王乐章。被执行人李月荣。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月现、王乐章、李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月现、王乐章、李月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月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月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