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余作轮与林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作轮,林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余作轮。委托代理人:林正俊、王蒙蒙。被告:林宗华。原告余作轮诉被告林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兆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作轮委托代理人林正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宗华、蔡景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余作轮起诉称:2013年9月6日,被告林宗华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在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由于上述借贷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林宗华、蔡景朋立即偿还原告余作轮借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余作轮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单,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的事实;2、结婚登记表,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用以证明被告林宗华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林宗华、蔡景朋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林宗华向原告余作轮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由此形成的原、被告之间民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林宗华至今未还借款,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3万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林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余作轮借款3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计算利息损失的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林宗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二、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三、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