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循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韩从地格与被告韩文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从地格,韩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44号原告韩从地格,男,1958年3月23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韩文祥,男,1970年12月20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从地格与被告韩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立案于2015年2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月6日又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并告知原告在2月13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预交款5021元。但原告至今未予缴纳,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马 明审判员 韩 云审判员 索永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