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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潘国民与高柱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民,高柱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潘国民,居民。委托代理人翟树森,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柱书,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志佳,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潘国民诉被告高柱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国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树森、被告高柱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国民诉称,被告于2013年承揽响水县周集朱圩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其中门窗扶手的工程分承包给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当时,口头约定工完账清,可是当工程结束后,原告找被告结算时,被告于2014年11月29日给付工程款1万元,剩余的5.4万元至今分文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承揽工程尾欠款5.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柱书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原告是戴康大介绍做工的,周集朱圩工地的开发商是戴康大,我是总的施工方。戴康大说房子如果好卖,把我的工程款付清,原告就从我手里拿门窗做工的钱。如果房子不好卖,原告就从戴康大手里拿钱。原告与我没有签合同,房子不好卖,戴康大欠我195万元的工程款,只付了40万元给我。原告起诉我后,我就找戴康大,他写了一份承诺给我,原告的钱由戴康大支付。但具体的钱,由我到现场去测量具体的平方面积,戴康大用我测量的数据来与原告结账。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戴康大(发包人)与被告高柱书(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包朱圩村的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按图纸施工:土建、水电、铝合金窗、进户门。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造价为每平方630元。后被告高柱书将门窗扶手的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进行门窗、扶手的安装。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单据一份,载明:“合计64000元,具体数据待测量后定准平方、长度,2014年1月29日付10000元,应下欠54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双方重新对门窗、扶手进行测量,双方一致确认门窗、扶手的总价款为61690元。原告认为扣除2014年1月29日被告支付的10000元后,被告尚欠51690元未支付,被告认为该款应当由戴康大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戴康大将朱圩村的工程发包给被告高柱书,且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后高柱书又将其中的门窗、扶手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潘国民施工,故原告潘国民与被告高柱书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潘国民与被告高柱书就门窗、扶手的工程量以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故被告高柱书应向原告给付剩余的51690元工程款。被告高柱书辩称该款应当由戴康大支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柱书给付原告潘国民工程款5169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完毕。如果义务人高柱书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潘国民负担25元,由被告高柱书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开红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