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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福江与蒋大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江,蒋大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张福江。被告蒋大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江诉被告蒋大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诉讼保全费600元,均由原告张福江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津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