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福江与蒋大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江,蒋大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张福江。被告蒋大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江诉被告蒋大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诉讼保全费600元,均由原告张福江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津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