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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庆利与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沿子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沿子北村村民委员会,高庆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沿子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克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庆利。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沿子北村村民委员会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沿子北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元,由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黑沿子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