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执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素英与张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英,张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2138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英。被执行人张纯。李素英申请执行张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129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取了以下措施:2014年12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4年12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4年12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尚 锋执行员 张 俊 波执行员 ��黄如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