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吴康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康,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吴康,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鲍家福,吴康之父。委托代理人:金凤良,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14897466-1法定代表人:王晓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康与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康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康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