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民初字第5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雪珠与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珠,黄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5554号原告陈雪珠,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蔡武辉,厦门市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志强,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珠与被告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雪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雪珠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陈雪珠负担。审判员 林舒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丹婷速录员 赖俊杰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