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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河北君临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君临药业有限公司,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君临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临城县人民医院的财产保全,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临城县人民医院的药品款286218.32元,扣划至临城县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临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邢台银行临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郭书敏审判员  史素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