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金翠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金翠
案由
投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218号罪犯杨金翠,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7日作出(2000)湘刑复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翠犯投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4日作出(2002)湘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金翠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金翠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于2007年4月4日、2008年12月30日、2011年3月24日、2013年7月12日作出(2007)长中刑执字第1881号、(2009)长中刑执字第0258号、(2011)长中刑执字第2013号、(2013)长中刑执字第03762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金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来源:百度搜索“”